为提升我市精神文明创建水平,常态化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推动精神文明创建科学化、规范化、正规化,市文明办牵头起草了《通辽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征求自治区文明办、旗县市区文明办、基层单位代表、市文明委成员单位意见,形成《实施细则(送审稿)》,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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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邮件:
3.信函:邮寄地址为通辽市行政中心1号楼1545室
特此公告
通辽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通辽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实施细则
(送审稿)
为规范全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通辽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包括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和文明家庭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和文明家庭是党委和政府(文明委)授予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得丰硕成果,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城市(旗、县、区)、村镇(嘎查、苏木、乡)、单位、学校、社区(小区)和家庭的荣誉称号。
第二条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明办)分别负责统筹推动和具体承担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和全过程,坚持重在建设、久久为功,坚持人人参与、共建共享,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深化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和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忠诚拥护“两个确立”;
(二)持续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三)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切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四)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扎实推进法治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六)认真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努力以良好的工作成效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和热情参与。
第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主要任务及参评条件
第五条 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要以建设信仰坚定、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文明城市为目标,坚持把文明城市创建作为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抓手,不断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均衡用力、保持热度、常态推进,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努力推进本地区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取得新成效。
第六条 全市各村镇(嘎查、苏木、乡)党组织要在所在旗(县、市、区)文明委的领导和文明办的指导下,重点在思想引领、乡风文明、产业兴旺、生态宜居、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机制健全上下功夫,积极创建文明村镇。
第七条 全市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驻市解放军、武警各部队营以上单位的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
第八条 市域内国民教育序列内实行全日制教学管理的大学(含大专)、中学(含九年一贯制、中职学校)、小学等学校的党组织,要在教育主管部门和文明办的指导下,加强思想道德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师德师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校园环境建设、阵地建设管理,积极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工作。
第九条 全市各社区党组织要在所在街道办事处党组织领导和所在旗(县、市、区)文明办指导下,积极创建文明社区(小区)。
第十条 全市各级妇联组织要会同文明办,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
第十一条 参评各级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和文明家庭,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同级文明办印发的《测评体系》及《操作手册》所列的标准和条件。
第三章 表彰推荐
第十二条 推荐自治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和文明家庭,应当从获得市级相应荣誉称号的村镇、单位、学校、社区(小区)和家庭中择优推荐。推荐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参评自治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和文明家庭,向所在旗(县、市、区)文明委申报,中区市直单位也可直接向市文明办申报。
(二)择优推荐。由旗(县、市、区)对申报村镇、单位、校园、社区(小区)、家庭进行审核后,择优向市文明委推荐。
(三)考核测评。市文明办组织对各旗(县、市、区)推荐的村镇、单位、校园、社区(小区)、家庭以及向市文明办直接申报的中区市直单位进行测评打分。
(四)征求意见。市文明办根据测评得分情况和自治区指标情况确定拟推荐名单,征询有关部门意见。
申报自治区文明村镇要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征求其上级纪委监委、组织、宣传、发改、公安、检察院、法院、应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民委等部门意见。
参评自治区文明单位要依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征求其上级党委或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检察院、法院、发改、应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民委、文明办、网信办等部门意见。
申报自治区文明校园要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发改、应急、消防、市场监管、民委、网信办等部门意见。
申报自治区文明社区(小区)要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征求所在旗(县、市、区)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民委、文明办、网信办等部门意见。
申报自治区文明家庭要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征求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家庭居住地乡镇苏木(街道)党组织部门意见。
(五)公示上报。市文明办确定推荐名单,报市文明委审议后在新闻媒体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结束后,市文明办向自治区文明办上报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为储备创建典型,形成梯次创建格局,通辽市文明委每3年组织评选一次通辽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和文明家庭,市文明办制定评选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评选表彰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考核测评、征求意见、媒体公示的程序,经市文明委审议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命名表彰。
第十四条 文明城市创建实行全国、自治区两级创建,通辽市文明委统筹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地级)、自治区文明城市(县级)创建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村可参评各级文明村,自然村不能参评。
第十六条 幼儿园参加文明单位创建。
第十七条 积极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延伸,新推选的市级文明单位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占比不低于10%。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对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文明家庭,要珍惜荣誉,保持常态创建,切实发挥榜样表率作用,推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第二十条 市文明委对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文明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市文明办委托各旗(县、市、区)文明办、市直机关工委、教育工委等部门,对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村镇、单位、学校、社区(小区)、家庭进行年度考核测评,对于测评成绩偏低或者存在负面清单情形的,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牌摘牌等措施。对于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荣誉称号的村镇、单位、学校、社区(小区)、家庭,市文明办按照中央文明办、自治区文明办安排部署,进行常态督查指导,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全国、自治区级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文明家庭届期复查,按中央文明办、自治区文明办安排部署推进,通辽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文明家庭届期复查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通辽市级以上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荣誉称号获得者变更名称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合并、分立的,应及时向市文明办报备。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弄虚作假或通过其它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的旗(县、市、区)、村镇(嘎查、苏木、乡)、单位、学校、社区(小区)和家庭,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得荣誉称号的旗(县、市、区)、村镇(嘎查、苏木、乡)、单位、学校、社区(小区)和家庭发生弄虚作假问题,获自治区级荣誉的向自治区文明办建议撤销荣誉,获市级荣誉的撤销荣誉。被撤销荣誉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二十四条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注重实效。对于在创建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因工作不当引起重大负面舆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旗两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人事)、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民族事务等部门对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小区)和文明家庭荣誉称号获得者违反《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文明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通辽市文明办应当根据中央、自治区安排部署和工作实际,及时调整相关测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谢雨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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